虚拟偶像代言正在从边缘尝试变成品牌方常规选择,洛天依、A-SOUL、柳夜熙等名字频繁出现在广告与联名中。热度背后,法律边界却远未厘清:虚拟形象能否成为广告代言人,运营方、中之人、品牌方各自承担什么责任,行业规范如今正迎来一场现实考验。
品牌方看中的,是虚拟偶像不会衰老、极少爆出私德丑闻,还能同时出现在多个场景。洛天依曾与食品、汽车、美妆品牌合作,A-SOUL成员嘉然、贝拉、乃琳也接下商务推广,柳夜熙、翎Ling、AYAYI则被包装成潮流符号。商务合同通常由运营公司出面签署,品牌只对接虚拟形象。
舞台上的虚拟偶像由真人驱动:中之人在动捕设备前完成表情、动作和声音,技术团队再实时渲染成二次元形象。品牌广告里那句推荐语,可能出自嘉然的中之人,也可能由声库合成。观众看到的是虚拟角色,法律上真正作出意思表示的却是幕后运营主体。

广告法对代言人的界定,指向广告主以外的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组织,并以自己的名义对商品作推荐、证明。虚拟偶像本身没有民事主体资格,无法签合同,也无法承担虚假广告责任。于是,能否把虚拟形象直接列为代言人,成为争议焦点。监管若严格解释,运营方可能才是实质代言人。
中之人是否要为广告内容负责,同样复杂。若脚本由运营方提供,中之人只按指令配音表演,通常不直接对外承担广告责任;若中之人参与创作、擅自改动推荐用语,责任分配就会变化。劳动关系、合作协议、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,都会影响最终法律认定。
消费者冲着洛天依或嘉然下单,心里往往清楚那是虚拟角色,却未必知道背后有几位中之人、是否更换过扮演者。若品牌刻意隐瞒中之人更替,或把合成声音说成真人实时互动,就可能影响购买判断。老哥必备交流社区知情权与商业秘密之间的边界,需要更细的披露规则。
虚拟偶像的形象、模型、声音库和动作数据,往往由多家公司共同投入。洛天依的声库、A-SOUL的模型、柳夜熙的短片,都牵涉著作权、商标权、表演者权和商业秘密。代言合同若只写形象使用,未约定中之人声音、动作数据归属以及收益分配,解约后极易爆发授权争夺。
中之人的姓名、肖像、声音和隐私,也常被粉丝反复挖掘。一旦遭遇“开盒”,中之人可能被骚扰,虚拟偶像的商务也会受牵连。运营方若用严苛保密协议压制中之人维权,反而埋下劳动纠纷与舆论风险。人格权保护不能因角色虚拟而落空,这是一条基本法律原则,必须坚守。
虚拟偶像的粉丝中不乏未成年人。嘉然、贝拉等角色一旦代言游戏、盲盒或金融产品,应否比真人偶像承担更严格的审查义务,值得讨论。诱导过度消费、暗藏抽卡概率、用角色情感绑定用户,都可能触碰广告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红线,相关监管不能缺位。
目前,针对虚拟偶像代言的专门规范仍然稀薄。广告审查多沿用真人广告思路,行业组织虽有自律倡议,却缺少统一的中之人披露、虚拟形象标识和风险分级标准。品牌方、运营方、技术方各说各话,合同模板也五花八门,执行尺度差异明显,当下亟待补位。
品牌方开始把虚拟偶像代言纳入风控清单。签约前要核查运营方的资质、形象授权链和舆情记录;合同里要写明道德条款、停用机制、中之人更换通知义务和赔偿方案。若只追逐流量,忽略虚拟角色背后的真人风险,一次翻车就可能让整轮营销归零。
监管层面对深度合成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提出标识要求,虚拟偶像广告也在其中。若广告足以让消费者误认成真人推荐,运营方应显著提示虚拟属性。对金融、医疗、教育等高风险品类,虚拟偶像代言可能面临更严审核,甚至被直接限制,规则需明确尺度。
法律边界从来不是靠概念推演一次完成,而是在个案中逐步清晰。若消费者因虚拟偶像推荐受损,起诉对象应是运营公司、广告主还是中之人,法院会结合合同、收益分配和过错程度判断。每一次判决,都会反向塑造行业对代言身份的重要认知,并推动规则细化。
更可行的路径,是立法机关明确虚拟形象广告的代言定性,监管部门出台披露指引,行业协会推出合同示范文本。洛天依、A-SOUL、柳夜熙等头部案例若能在授权、分成、退出机制上形成惯例,中小虚拟偶像就能少走弯路。规则越清楚,商业想象空间反而越大,并减少争议。
虚拟偶像代言不会因争议停下,洛天依、A-SOUL、嘉然等仍会出现在新广告和新联名里。真正决定行业能走多远的,是法律能否回答谁是代言人、谁担责任,规范能否让中之人、运营方与消费者都有可预期的保护。边界厘清之日,才是虚拟偶像商业价值真正稳定释放之时。










